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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呢?
答: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,其销售(营业)收入额应包括《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(营业)收入额。所以,视同销售收入额应当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。
政策依据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202号)